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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婚姻法》在渑池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发布时间:2008-08-22 点击量:6409 来源: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活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的广大妇女,头顶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三座大山,身受代表中国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的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束缚,挣扎在社会最低层。但是,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礼教下,她们大多没有文化,不知道怎样拯救自己,只相信命运,认为女人天生就该受苦受难,所以,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没有一次妇女解放的运动。
  随着鸦片战争后中国第一批知识妇女的出现,妇女解放运动开始在中国萌芽。通过革命斗争的考验,新民主主义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国妇女开始走上政治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更使广大妇女推翻了封建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思想上对她们的束缚,她们很自然地理直气壮地要求推翻封建婚姻制度,早日结束封建婚姻的压制、迫害、享受自由和睦的幸福。但是,旧的封建礼教仍残留在人们的脑海中,古老的婚姻陋习仍在延续。为了彻底解放妇女,正确解决婚姻制度问题,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规定于5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处理和解决婚姻问题的准则。
  在渑池县这片古老的土地上,解放前,各种封建婚姻陋习普遍存在,妇女婚姻大多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后不论满意不满意,都要“从一而终”,也就是常说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提出离异,丈夫死了,妻子也不能再嫁。而男子却不但可以再娶,还可借故“休妻”,又可多妻。另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畸形婚姻,如指腹为婚,童养媳、望门寡等,受害最深的都是妇女。不仅如此,有的妇女还遭受丈夫、公婆的虐待、残害,生活在痛苦的深渊。解放后,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是,童养媳、不准妇女改嫁的悲剧仍在各地上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渑池县妇女欢欣鼓舞,相互转告。渑池县人民政府开展了深入的贯彻执行《婚姻法》活动,从此结束了广大妇女被奴役,受压迫的历史。广大妇女开始走上婚姻自主、自由幸福的生活道路,她们扬眉吐气,以空前的热情投入到生产建设中,为渑池县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禁止纳妾等条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一法律的颁布,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一场大变革,对广大妇女来说,更是一次翻身作主人的革命。
  《婚姻法》颁布后,全国范围的宣传活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50年5月11日,渑池县委召开了宣传贯彻《婚姻法》动员大会,全县各单位、区、乡干部以及村妇女干部参加了会议。会上,县委作出了《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决定》,要求各级各单位必须抽调专人参加到《婚姻法》的宣传大军中,为解放妇女实现婚姻自由而呐喊。
会后,由各级妇联负责,青年团配合,组织了100多人的宣传大军,深入到各区、乡宣讲《婚姻法》,批判重男轻女,虐待妇女的封建思想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他们还编了一些戏曲唱段、顺口溜,利用戏剧、快板、广播、幻灯、黑板报等形式广为宣传,歌颂新的《婚姻法》,批判、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丑恶。对于长期受折磨,却不敢提出离婚要求的妇女,乡、村妇联干部深入家庭,宣传《婚姻法》,谈心,做思想工作,确实无可挽救的家庭就鼓励女子离婚,走出封建婚姻束缚。在与妇女谈心中,他们主要从消除“命苦”思想入手,使长期遭受虐待、压迫的妇女认识到婚姻不是命,只有为自己的自由、幸福抗争,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改变受压迫、受折磨的命运。鼓励青年男女婚姻自主、冲破家庭观念,与买卖婚姻作斗争。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发动,许多对婚姻不满,长期受迫害、压制的妇女开始觉醒,她们向丈夫提出离婚,向封建家族势力宣战。婚姻问题首次成为渑池县人民法院受理最多的民事案件。据统计,1951年至1952年,婚姻案件有486起,解除婚约130对。
  为了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县委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妇联主任王素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的贯彻《婚姻法》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是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主要力量,为使婚姻问题得到快速、正确的解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力,县人民法院专门开办了两天的《婚姻法》学习班,使执法者知法、懂法,依法办案。运用手中的权力打击压迫、虐待妇女的不法行为,严惩杀害妇女的罪犯。为提高办案质量,他们采取了以下两种办法:
  1、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以调解为主,认真做工作,吸收群众参加旁听,达到审理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群众的目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与妇联和青年团配合,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逐条宣讲《婚姻法》,对照条例判案,该离即离,该和即和,定期结案,不拖拉,不迁就,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法办,让男女双方都心服口服,从而加大《婚姻法》的教育说服力。
  2、结合典型事例,运用对比方法,使群众明确看出新旧婚姻制度的不同,扩大其影响力,通过《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每乡都出现了一些男女自主结婚的新夫妇、新家庭。但仍有不少封建婚姻制度下的苦果存在。县法院由此召开了公审大会,对照两个家庭,两个妇女的不同命运,以活生生的事实宣传《婚姻法》。一是六区坡头乡范秀英自由结婚,夫妻互敬互爱,家庭和睦,生产积极性很高,被选为互助组长,她的生活美满、幸福。群众都夸自由结婚好处多。二是二区苏门乡的任淑英16岁被父母包办嫁给30岁的王小法,丈夫不仅不让她出门,不让学文化,还经常虐待也,用鞭子抽打,她没有人身自由,不愿和王生活,提出离婚,王不答应,更变本加厉的折磨、毒打。为什么两个妇女生活在同一时代却有不同的命运,大家自然想到这就是新旧婚姻制度的差别。县法院又公开审理了这一离婚案件,指出虐待、打骂妻子是违法行为,女方提出离婚是法律允许的。经过耐心说服教育,王小法同意离婚,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群众都拍手叫好,说《婚姻法》就是灵。事实是最好的说服,通过公审教育了很多干群,在渑池农村出现了很多夫妻和睦团结的好家庭。
经过两年时间的学习和宣传,重男轻女、虐待妇女的旧封建思想被削弱和改变,新的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新民主主义婚姻思想与制度在不断树立、加强。《婚姻法》的颁布真正起到了移风易俗的作用,为以后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婚姻法》奠定了良好基础。据6个区统计,1952年1月至8月自由结婚427对。新婚姻制度下组成的家庭,夫妻恩爱、和睦,孝敬父母,生产搞得好,树立了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了生产的发展。
  二
  《婚姻法》贯彻执行一段时间后,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基层歪曲政策、法律,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由于几千年遗留在人们意识中的封建残余不是一个运动即可完全消除的,加之部分干部在执行《婚姻法》政策上领会不够,本身又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因此,对包办、强迫、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打骂妇女、限制妇女参加政治学习、自由活动的行为不制止,甚至还威胁、吊打要求离婚的妇女,导致不少迫害妇女、致死人命的严重事件。三区贯沟村马德路之妻与他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乡干部不准,说你再要求离婚就送你进窑洞(监狱)。马德路之妻觉得无路可走,就把家里一颗手榴弹拉响,两个人一同被炸死。从颁布婚姻法至1952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渑池县被迫害自杀妇女25人。
按照中央下达的对贯彻《婚姻法》情况进行检查的指示,1953年7月2日,渑池县委制定了《渑池县继续贯彻<婚姻法>工作方案》,及时澄清了各级干部在贯彻《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前段工作的偏差给以纠正。并对今后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具体实施如下:
  1、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对《婚姻法》进行一次再学习。解决干部封建思想,端正认识,引起重视。县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把贯彻《婚姻法》视为一项经常性政治任务,定期部署检查。
  2、组织检查组下乡,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对策。深入发动群众,揭发违反《婚姻法》的人和事。对严重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残害妇女的罪犯,交政法机关严厉制裁。修正错判婚姻案件,组织大会典型发言,分析批判错误思想、言行。对干部中存在的干涉婚姻问题,导致妇女自杀的,据情节轻重,予以严格的党纪或刑事处分。从而起到端正党风,严明纪律,树立共产党员良好形象的作用。
  3、健全各级婚姻登记机构,在婚姻登记中严格履行手续,必须是双方自愿。由民政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婚姻纠纷调解工作,由法院、妇联、青年团和区乡干部相配合,事事处处体现婚姻法精神,按照《婚姻法》办事。
  4、帮助妇女学习知识和生产技术,鼓励妇女学文化,参加识字班,增强其独立自尊意识。在普选中对群众进行政治权利平等的教育,发动妇女参加民主选举,号召群众把劳动妇女中的优秀人物选举到人民政府和代表大会中发挥作用。
1953年以后,中共中央决定将每年3月份作为贯彻《婚姻法》宣传月。《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成为一个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大张旗鼓的宣传《婚姻法》又掀起一个高潮。渑池县组织了200多人的宣传执法大军,走到那里解决问题到那里,处理违法者,奖励有功者。评选模范夫妻。全县定期在每年3月份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来的模范乡、村,模范人物进行表彰奖励,以扩大影响,教育落后分子。县妇联、青年团又在每年的元旦、五一、十一,举行重大的自由结婚仪式,即集体婚礼。使广大群众逐步认识到执行《婚姻法》光荣,不执行《婚姻法》犯罪,广大妇女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各级妇代会和妇联组织相继建立健全,成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主要力量,她们坚持长期、有效的宣传工作,为彻底肃清封建残余思想而不懈努力。
  三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使中国妇女从此摆脱了封建婚姻的桎梏,走上婚姻自主、自由幸福的新生活道路。1950年至1953年,渑池县委带领各级政府、群团组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做了大量的思想、组织工作,不仅保护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妇女地位,树立了男女平等思想,而且也使妇女觉悟大大提高。她们在剿匪反霸、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等运动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抗美援朝运动中,渑池县妇女送子、送夫参军;在义务捐献中,她们把珍藏的首饰、钱都拿出来捐献给国家。她们还积极学文化、学技术参加夜校、扫盲学习班。1952年在扫盲运动中,全县有23903名妇女通过扫盲达到初、高小文化程度。在农会中,妇女会员占51%,她们和男人并肩劳动,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
  

 

  主要参考资料
  1、《中国妇女运动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
  3、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统计资料(1952年)